裁判文书详情

付*青诉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青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5月29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鹤政信复(2012)13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该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认定,信访人付*青反映其有两个女儿,家庭没有承包地,要求享受计划生育双女户政策待遇,为其家庭分配承包地,参加分配村组卖土、填土款。鹤壁经济开发区河**事处、鹤壁经济开发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付*青反映事项均作出了处理意见。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经调查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该决定为该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2013年4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2013)12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单,以付*青信访事项已经作出复核决定不再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付*青诉称:原告1995年结婚,婚后一直在村里居住。因村里一直没有调整、分配承包地,原告外出打工。原告多次向村组反映要求分配承包地,可村委和办事处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予分配土地。原告生育两个女儿符合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后才知道村里伪造了原告一个多胎的假证据,村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鹤壁市人民政府等机关适用政策错误,故意遗漏重要事实、重要情节,故意曲解法律法规。原告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的复核决定,请求:一、程序违法,适用政策错误,故意违背信访条例拖延、推诿,为弄虚作假误导、诱导作嫁衣,必须问责、追责,确认违法;二、故意遗漏重要事实、重要情节,故意曲解法律法规,违背宪法,弄虚作假,确认违法;三、党内监督不力,包庇和放纵并配合集团性背弃宪法、曲解文件精神,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鹤壁市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青因农村承包土地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鹤壁经济开发区河**事处、鹤壁经济**查委员会、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分别调查作出了处理。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付*青反映事项作出信访终结意见决定,认定其决定为原告付*青信访事项的信访终结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也以付*青信访事项已经作出复核决定不再受理。因原告付*青所诉属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