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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市高**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行政作为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因要求被告郑州市高**管理委员会、郑州市高新区梧桐办事处行政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拒收传票且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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