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东**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郑州东**限公司以诉求已得到妥善解决,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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