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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因谢**诉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岳**、李**,被上诉人谢**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谢**案外协调,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书面方式向被上诉人谢**公开了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谢**自愿撤回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谢**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的必要,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准予谢**撤回起诉;

三、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69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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