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荥阳市永恒节能建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上诉人荥阳市永恒节能建筑**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荥阳**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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