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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晨**限公司诉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客运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国庆,被上诉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汪**,被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易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以及自愿撤回对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鉴于郑州晨**限公司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亦无存在的必要,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郑州晨**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予郑州晨**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晨**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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