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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岳嵩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蔡**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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