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其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其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其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其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