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新密市畜牧局、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将其养殖的猪扑杀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