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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牧局、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将其养殖的猪扑杀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新密市畜牧局、新密市米村镇人民政府将其养殖的猪扑杀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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