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登记保存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6月18日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以经公司协商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