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诉被告郑州市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被**价局的委托代理人于**、胡**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2日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