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7月8日原告李**以双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