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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郑州**物价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郑**价局物价回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郑州丹尼**学分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5月5日通知郑州丹尼**学分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郑**价局的委托代理人于**、胡**,第三人郑州丹尼**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9日原告宋**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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