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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要求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3月21日原告李**以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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