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秀增诉被告郑州市食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秀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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