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第三人许从富公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2013年4月16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张**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张**诉郑**教委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十大队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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