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局金水分局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郑工商金水处字(2012)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4)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3)
靳**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贺**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十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1)
沈**、沈**等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郑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郑**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管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