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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周诉荥阳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周诉被告荥阳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一案,原告王*周于2015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经将钱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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