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以变更被告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崔**诉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裁定书
杨**荥阳市京**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王**诉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裁定书
程**诉被告荥阳**道办事处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巩义市**民委员会违法收取宅基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诉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巩义市**民委员会违法收取宅基款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贺超军诉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