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限公司诉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认为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一案中,原告郑州**限公司以变更被告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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