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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巩义市**民委员会违法收取宅基款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巩义市**民委员会违法收取宅基款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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