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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紫荆赵*柘城垛子羊肉店政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巩义市紫荆赵*柘城垛子羊肉店政征收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下发(2014)巩建费字第053号垃圾处理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巩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的职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征收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巩义市紫荆赵*柘城垛子羊肉店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巩义市紫荆赵*柘城垛子羊肉店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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