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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俊诉被告荥阳市崔庙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俊于2015年7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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