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文**、闻*、闻思广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静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1日原告孙*静、文**、闻*、闻思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文**、闻*、闻思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文**、闻*、闻思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闻*、闻思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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