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荥阳**源局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15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2011年6月,被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任河村五组土地1467.93平方米建公墓管理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7日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15号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人剥夺其听证权利,且处罚面积与事实不符。经查,2014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听证申请上注明视为放弃听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其处罚涉案土地违法面积与被执行人所述不符。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021号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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