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郑州**委员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行初字第59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荥行初字第59号案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孙**与郑州**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荥阳**源局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马**与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行政一审判决书
孙**、文**、闻*、闻思广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行政一审裁定书
刘**与被告荥阳市贾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王**与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保安与荥阳市刘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