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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交通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交通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错列被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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