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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荥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广武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8日,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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