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平诉被告荥阳市**管理办公室不服拆迁通知一案,原告宋*平于2015年8月28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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