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诉阳市**管理办公室不服拆迁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荥阳市**管理办公室不服拆迁通知一案,原告宋**于2015年8月28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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