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军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军于2015年5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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