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孟**、孙**违反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巩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孟**、孙**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申请人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巩计生征字(2014)永101001号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93390元。我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征收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权,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孟**、孙**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孟**、孙**征收社会抚养费93390元。

二、执行费1300元由孟**、孙**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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