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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服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高**,被告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告与李**系父女关系。2002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李**自愿将其所有的荥阳市**段家属楼1号楼中门洞2楼西户住房赠与原告,房产证号为荥房权字第13896号,并约定待原告年满18周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原告已年满24周岁,多次到被告处输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办理。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职责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高*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4)荥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2、(2005)郑**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3、2002年7月8日高*与李**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辩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转移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本案中,原告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更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市政府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审查发现原告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并且房屋所有权人未到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已及时告知原告需要补正的内容。综上所述,被告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理由同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系李**与高**二人的婚生女。1993年,李**与高**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高*由高**抚养,李**支付抚养费。1995年,李**集资购买荥阳**公路段1号楼中门洞2楼西户住房一套。李**、高**、高*均在该房居住。2002年7月8日李**与高*签订协议,除约定李**支付高*学杂费、生活费外,还约定公路段住房归高*所有,待其十八岁时再过户。2003年李**再婚后搬出该房。2003年12月19日,李**因交通事故需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便决定将该房抵偿给他人。高**、高*不同意,并将房门更换。李**以高**、高*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高*归还住房。本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4)荥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判决高**、高*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位于荥阳**公路段的房屋(公路段1号楼中门洞2楼西户204号),将该房屋返还李**。高**、高*不服,提出上诉。郑州**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2005)郑**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4)荥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高*多次向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未果。2012年2月8日,原告高*再次持(2004)荥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2005)郑**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2002年7月8日高*与李**签订的协议书,向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法制科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被告法制科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口头答复原告不予办理。原告高*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履行职责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郑州**民法院(2005)郑**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确认了高*与李**赠与协议的效力,高*依赠与协议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可以单方提出申请。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不为原告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高*的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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