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万*、杨*不服被告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