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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源局与新密市**责任公司土地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2)第2号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申请执行人2012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2)第2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2012)1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2)第2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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