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2)第37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2012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2)第37号处罚决定书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在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变相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字(2012)27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2)第37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