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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民委员会诉尉氏县人民政府林地确权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尉氏县**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尉氏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裁定由通**民法院进行审理。通**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通行初字第06号行政裁定书,对尉氏县**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予受理。尉氏县**民委员会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汴行终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尉氏县**民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汴行监字第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尉氏县**民委员会不服,向河南**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豫法行申字第12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尉氏县**民委员会申诉称,1992年8月11日王家村、孙庄村、黑高村三个村达成的协议书并未生效;尉氏县信访局尉**(1992)16号文件是政府内部的一份汇报文件,对申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尉氏县人民政府(2007)11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首次处理申诉人与黑高村土地争议问题,与申诉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非重复处理行为。原审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进入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政决(2007)11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立案受理,原审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民法院(2008)汴行终字第53号行政裁定及通许县人民法院(2008)通行初字第0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通许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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