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张**、杨**、孙辉诉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杞**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上海市**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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