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等三十七人诉被告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位于金明区瞿家寨村、野厂村,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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