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冯*诉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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