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杨**、张**、张**、孙辉诉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杞**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上海市**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孙**诉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苗原诉开封**设局城建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
张*生诉通许县住建局房屋管理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诉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二审判决书
梁**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要庄五组诉尉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杜**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