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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张**、杨**、孙辉诉上海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杞**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一审被告上海市**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行初字第2、3、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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