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杞**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0)汴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撤销(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发回杞**法院重审。杞**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赵**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赵**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上诉;

二、杞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25元,均由上诉人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