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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杞**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诉杞**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杞**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杞县**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闫**(本案中同为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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