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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富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行初字第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提出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有生效的判决均已认定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直接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孙**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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