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3)1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张**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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