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与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3)1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