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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1993名马圪垱村民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1993名马圪垱村民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龙区国土资源局非法占地、强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陈**、陈**、付江水、付水修、付明星,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龙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葛**、王**,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洛龙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等1993名马圪垱村民起诉称,为了配合洛南新区建设,我村村民于2007年整体搬迁,原有村庄旧址国家未征空置。2015年4月28日午时,在我村民无任何人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指示古城办事处陈**、胡聚有在没有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带领一帮施工队伍、四台重型机械,并夹杂一帮不三不四的可疑人员,在洛一高北面我们村的空地处,推到圈地围墙,强行施工!我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查看被告的征地及施工手续,遭到拒绝!被告几度强行进入现场施工!被告的行为引发民怨,村民自发维权至今数天!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我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为此我们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侵犯了我村村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了维护我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洛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非法占地、强行施工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洛龙区政府答辩称,一、本案涉案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目前该地块属国有土地,原告称该地块国家未征空置与事实不符。1、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1035号《关于洛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洛阳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20.8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并另行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9.7147公顷。上述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0.6068公顷,其中包括原告马**村耕地11.274公顷,农用地1.380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6629公顷,住宅用地18.1764公顷。2、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1035号《关于洛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要求,洛龙区政府、洛龙**源局分别于2006年2月15日、2006年6月10日依法发布了征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经充分协商,并依照相关政策,洛龙**源局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马**村委会于2006年7月29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3、上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支付了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二、涉案地块在建项目洛**和中学依法办理有相关审批、施工手续,不存在原告所谓的”非法占地、强行施工”问题。为解决洛南新区周边学生就近入学问题,完善新区配套社会服务功能,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洛阳**教育局决定筹建洛**和中学项目。2013年5月2日,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经依法审核,该项目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4年4月8日,洛阳**发改新区(2014)15号文件《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和中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建设洛**和中学项目。2014年5月20日,洛阳**发改新区(2014)27号文件《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和中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洛**和中学项目。该项目占地约52.5亩,总建筑面积16270平方米,资金由洛阳市财政筹措,总投资约4600万元。综上,答辩人认为,该宗涉案土地已经被合法征收,洛**和中学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符合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合法用地。不存在原告所谓的非法占地,强行施工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洛龙区国土局的答辩意见与洛龙区政府相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位于关林路与学府街交叉口东南角,2005年之前属于原告村庄的集体土地。2005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1035号《关于洛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批准征收洛阳市农村集体土地160.6087公顷,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包括马圪垱村的集体土地31.4939公顷。根据该批复要求,2006年2月15日,洛龙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范围包括马圪垱等村的集体土地。2006年6月10日,洛龙区国土局发布《关于古城乡马圪垱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称征收该村土地“位置在王城大道以西,关林路以南,规划瀛洲路以东,规划伊洛路以北;征地类别、面积为农用地转用12.6545公顷,建设用地18.8392公顷”。2006年7月29日,洛龙区国土局作为甲方,与乙方马圪垱村委会签订大学城南侧地块统一征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称“东至王城大道,南至伊洛路南红线,西至瀛洲路中心线,北至关林路南红线地块已列入新区开发征地范围,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421.070亩,其中村庄占地212.447亩(按照新区政策另行处理)和龙*小区已征土地77.6296亩,本次实际征地130.9934亩”。2013年5月2日,洛阳市城乡规划局颁发选字第410300201300028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建项目为洛***中学,拟选位置在学府街东、关林路南。2014年4月8日,洛**改委作出洛发改新区(2014)15号文件《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中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建设洛***中学项目。2014年5月20日,洛**改委洛发改新区(2014)27号文件《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中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洛***中学项目。2015年4月28日,争议土地上施工建设洛***中学项目时,原马圪垱村部分村民前来阻挡,认为争议土地属于原告村庄旧址、未征空置,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非法占地、强行施工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争议地块原为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马圪垱村集体土地,2005年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征收,土地所有权由集体转变为国有。争议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告既非土地所有权人,又非土地使用权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等1993名马圪垱村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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