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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第五村民组与汝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第五村民组诉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第五村民组负责人杨**及委托代理人靳红站、郭**,被告汝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常**,第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翟**、党红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汝阳县城关镇在2011年已经完成了村改居工作,汝阳县城关镇古严村已于2011年10月16日变更为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原汝阳县城关镇古严村第五村民组现也已变更为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第五居民组。《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故本案杨**代表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第五村民组,并以该小组为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汝阳县城关镇古严社区第五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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