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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付省因诉安阳**安分局扣押车辆、木材及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付省因扣押车辆、木材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仇付省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森林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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