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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刘**、关**、关**、关**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关**、刘**、关**、关**、关**因安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房产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2年安阳县人民政府为关彦兵颁发了0046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房产位于水冶镇东营街,房屋两幢:一幢砖木结构五间,建筑面积64.3平米;另一幢为砖混结构楼房四间,建筑面积为67.5平方米。关艳福、关**不服,2008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关**1992年向安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该县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于同年为关**办理了00462号房产证。安阳县人民政府为关**办理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1992年,对于如何确定该案的起诉期限问题,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适用2000年3月10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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