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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救助管理站因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安阳市救助管理站上诉称:1、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没有管辖权,收容遣送站根据**政部、**政部、中**财社[2003]83号文件和《关于省辖市民政局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3]28号文件整体撤销,是国家行政法规修订后机构改革引起的典型的遗留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2、安阳市收容遣送站已被河南省编委撤销,被告应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裁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救助管理站在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提出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安阳市救助管理站认为本案是国家行政法规修订后机构改革引起的典型的遗留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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